(2017)吉0681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宋世辉、刘桂玲与刘成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辉,刘桂玲,刘成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宋世辉,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临江市。申请执行人:刘桂玲,女,1974年2月5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刘成喜,男,1960年1月6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宋世辉、刘桂玲与刘成喜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宋世辉、刘成喜已于2015年10月14日在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并立执行案号(2015)临执字第402号,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刘成喜位于临江市东顺小区综合楼第4号门市房(娟娟旅店)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现已产生流拍,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拍卖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已裁定该执行案件中止执行。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宋世辉、刘桂玲再次以相同的执行依据按照同样的案由申请执行相同的被执行人,并立执行案号(2017)吉0681执355号,属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宋世辉、刘桂玲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