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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860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冯贵河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冯贵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督4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兼CEO。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金荣,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贵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贵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8日发出(2017)冀8601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冯贵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之日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冀8601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48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