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海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现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海现,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嘉善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3日继续被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海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李培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海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安海现在明知其所售男性保健食品中含有禁药成分的情况下,仍在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350弄1号其经营的“夫妻保健”店内进行销售。2016年2月22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金某”14粒、”蚁力神”10粒、“阴茎增大丸”9粒、“纯爷们”7粒、“都邦”8粒、“雪域藏金丹”16粒、“德国黑金刚”5粒+5丸、“AmericaNO.1”10粒、“硬到底”10粒、“美国性欲伟哥”8片、“鸟枪变大炮”10粒、“VIGOR”10粒。经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抽样送检的“金某”、“蚁力神”、“都邦”、“雪域藏金丹”、“德国黑金刚”、“AmericaNO.1”、“硬到底”、“美国性欲伟哥”、“鸟枪变大炮”、“VIGOR”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纯爷们”中检出他达拉非成分;在“阴茎增大丸”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安海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海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诸某的证言,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物品清单,药品监督抽样记录及凭证,嘉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海现明知男性保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海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安海现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安海现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海现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安海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三、扣押在案的“金伟哥”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娄佳萍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靳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