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春娥与被上诉人王丽、原审被告杨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娥,王丽,杨乃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娥,女,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杨乃斌,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春娥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原审被告杨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初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丽于2017年5月19日以其由于自身原因,向杨春娥、杨乃斌提起错误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春娥、杨乃斌的起诉。本院认为,王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府谷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丽撤回对杨春娥、杨乃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王丽负担。二审案件受��费2249元,减半收取1124.5元,由杨春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