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沂正大机械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正大机械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正大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临沂正大机械有限公司与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鲁1329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青松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学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