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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建虹、朱建青与朱照法、周凤琴共有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虹,朱建青,朱照法,周凤琴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167号原告:朱建虹,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朱建青,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照法,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周凤琴,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朱建虹、朱建青与被告朱照法、周凤琴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 扬审 判 员  潘正盛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