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福战与宿州市砀山盐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战,宿州市砀山盐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884号原告:周福战,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砀山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3211524217362。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福战诉被告宿州市砀山盐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周福战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福战负担。审判员 张化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信 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