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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3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罗文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罗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3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被执行人罗文涛,男,乐陵市城区。关于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文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6.16元,现因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文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8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