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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腊英与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腊英,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690号原告:李腊英,女,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许波,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武汉市铁路局武昌机务段员工。原告李腊英与被告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腊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腊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李腊英负担。审判员  张再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