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20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绍保与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绍保,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20004号原告:郑绍保,男,194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退休干部,住上海市。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蒋国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林,男,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编辑部主任。原告郑绍保与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绍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最新党支部工作操作方法与创新实务》;2、在《北京日报》任意版面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一次;3、赔偿原告16991元;4、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发现,被告于2013年4月出版的《最新党支部工作操作方法与创新实务》(以下简称涉案图书)抄袭了原告2007年11月编写的《基层党的组织工作法规实用》《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和2004年5月编写的《发展党员操作规程》,���时还抄袭了党建读物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的《发展党员工作手册》,而《发展党员工作手册》被抄袭的部分内容又是抄袭原告2001年6月编写的《发展党员操作规程》,此书是内部发行,当时为得到中组部的指导和肯定,特寄给中组部一本。不久,中组部一位同志在组织编写《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时使用了此书部分内容,此著作权纠纷已由中组部委托上海市委组织部协调解决。经比对,涉案图书使用《基层党的组织工作法规实用》、《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1年6月内部发行)、《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4年5月出版)的内容共有23处,177行,5668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著作,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认为,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第九条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国家版权局1995年1月14日《关于版税问题的复函》提出:“大多数情况下,版税率在6%至10%之间。这种版税率是合法授权下的参数。对于非法出版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也以这种版税率计算赔偿数额,显然不合理,建议法院在计算赔偿额时以上述版税率为基础,再乘以2倍或者数倍,作为带有惩罚性质的最终赔偿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印发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法侵权的,应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2至5倍内确定���偿数额。按照上述规定,被告应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计算出应支付的报酬,然后再乘以3.5倍,作为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数额。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1年6月,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内部发行《发展党员操作规程》,封面署名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编”,前言部分载明“我处由从事组织工作三十多年、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郑绍保同志编写了《发展党员操作规程》一书”,2003年9月5日,中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委员会组织人事处在该书前言页盖章证明《前言》属实。2002年5月,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发行《发展党员工作手册》。2003年10月10日,党建读物出版社、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郑绍保三方签订《协议书》,确认���建读物出版社在编印《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时使用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印制、郑绍保同志编写的《发展党员操作规程》的部分内容。2007年11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基层党的组织工作法规实用(第二版)》,封面及版权页载明:郑绍保编。2004年5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发展党员操作规程》,封面及版权页载明:郑绍保编著。2007年11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第二版)》,封面及版权页载明:郑绍保编。2013年4月,红旗出版社出版发行《最新党支部工作操作方法与创新实务》,定价29元。经比对,涉案图书有5668字与《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1年6月版)、《基层党的组织工作法规实用(第二版)》、《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4年5月版)、《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实务指南(第二版)》内容一致。庭后,被告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被告于2010年进行过改制,红旗出版社系被告改制以前的名称。被告认可涉案图书系被告出版发行,认可涉案图书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具有一致性,相同内容的字数共计5668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1年6月版)、《基层党的组织工作法规实用(第二版)》、《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4年5月版)、《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第二版)》、《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协议书》、相关图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1年6月版)的封面署名、党建读物���版社、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郑绍保三方签订《协议书》,可以认定《发展党员操作规程》以及《发展党员工作手册》中与《发展党员操作规程》相同的涉案内容均系原告郑绍保编写。根据《基层党的组织工作法规实用(第二版)》、《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4年5月版)、《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第二版)》的封面及版权页署名,可以认定郑绍保系上述三部图书的作者。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1年6月版)、《基层党的组织工作法规实用(第二版)》、《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4年5月版)、《新编基层党的组织工作实务指南(第二版)》涉案内容的著作权人,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中使用了原告上述四部图书的涉案内容,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出版发行、赔礼道歉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和时间、涉案内容的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无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最新党支部工作操作方法与创新实务》一书;二、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向原告郑绍保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绍保经济损失8500元;四、驳回原告郑绍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郑绍保负��100元,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郝婷婷审 判 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