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顾红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65号被执行人:顾红军,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顾红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刑初字第006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顾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被告人顾红军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红军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顾红军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支付宝等,均未发现有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顾红军被提前释放后,其去向不明,本院在全市法院系统集中执行行动中在其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葛长路村十八组未能了解到其下落。现被执行人顾红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顾红军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顾红军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顾红军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顾红军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顾红军的下落和联系方式。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顾红军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顾红军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