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003号原告:王某1,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某2,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