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003号原告:王某1,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某2,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冯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