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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浜洋、曹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浜洋,曹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538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卢龙县城东新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080814-X。法定代表人:于永春,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东,杨黄岭信用信主任。被告:刘浜洋,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曹力,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浜洋、曹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海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