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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宝莲与朱超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莲,朱超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557号原告:郭宝莲,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军,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朱超群,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郭宝莲与被告朱超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郭宝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宝莲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宝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宝莲负担。审判员  黄招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丽蓉速录员  杨少娜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