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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汉臣与朱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臣,朱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922号申请执行人:陈汉臣(曾用名陈汉成),193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美荣,男,194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陈汉臣与朱美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