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汉臣与朱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臣,朱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922号申请执行人:陈汉臣(曾用名陈汉成),193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美荣,男,194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陈汉臣与朱美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烨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