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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邱龙与姚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龙,姚美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民初779号原告:邱龙,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方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成武,潜江市总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美钰,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潜江市泰丰办事处莫市村。原告邱龙与被告姚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成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美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美钰偿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姚美钰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被告姚美钰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邱龙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底前,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邱龙多次催讨,被告姚美钰未还款。被告姚美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被告姚美钰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邱龙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前,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邱龙多次催讨,被告姚美钰未还款。诉讼中,原告邱龙请求借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对超过部分及逾期利息予以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邱龙的债权依法应受保护,原告邱龙要求被告姚美钰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利率20‰计付借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邱龙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姚美钰按月利率20‰计付借期利息的超过部分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适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予以支持。被告姚美钰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不当,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美钰偿还原告邱龙借款50000元;被告姚美钰支付原告邱龙借款50000元借款期内的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姚美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家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