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亳州市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帮才、崔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帮才,崔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初7344号原告:亳州市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修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涛,亳州市谯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35。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强,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田帮才,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崔侠,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亳州市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杰开发公司)诉田帮才、崔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16年12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杰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涛、董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田帮才、崔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杰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不得妨碍原告对所诉土地的施工建设,另外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停工损失。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0日,经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原告在亳州市××城区立××镇立德集进行集镇开发土地使用面积8415.7平方米,用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并有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颁发亳谯国用(2016)字第0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农历五月六日,原告派人在所发土地证的土地上备料施工时,被告无理阻拦,给原告造成损失。田帮才辩称: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有其老宅基地东西宽10米,原告应返还其该宅基地。1942年田帮才爷爷和父亲就住在这10米的老宅基地处,田帮才的老债基北邻老西大河(现新建药都银行),西邻王姓老宅基地,南邻田文军,东临程思玲。原告不与田帮才协商就强行挖掉老宅基地的几十颗桐树。后经中间人协商原告只愿意给田帮才10000元,田帮才不同意。崔侠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村委会证明三份,照片4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经亳州市谯城区国土资源局审批,明杰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了位于亳州市××城立××镇立德集的8415.7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亳谯国用(2016)字第009号),用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后明杰开发公司在立德××南邻郭洪礼,东靠路,西靠路,北邻药都银行处建房时,田帮才及崔侠进行阻挠,不让其施工。经查,明杰开发公司已将建房用砖、钢筋、水泥、石子、沙子放置于上述建房用地。本院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在亳州市××城区立德××南邻郭洪礼,东靠路,西靠路,北邻药都银行处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他人不得妨害原告对其使用权的行使。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停工损失,因无法确定该停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田帮才辩称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其老宅基地,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亳州市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立德集南邻郭洪礼,东靠路,西靠路,北邻药都银行处进行建房,田帮才、崔侠不得妨害。二、驳回亳州市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田帮才、崔侠负担80元,由亳州市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薛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