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根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根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457号原告:杭州富阳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68014293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128-6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许跃成,总经理。被告:夏根凤,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根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富阳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幸福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文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汤燕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