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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志红与庄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红,庄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107号原告:黄志红,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庄志清,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志红与被告庄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黄志红负担。审判员  梁飞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