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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友林、李青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友林,李青云,陶汝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9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友林,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萍,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青云,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陶汝琼,女,汉族,1971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友林因与被申请人李青云、陶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7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友林申请再审称,李青云出具的借条载明“春节前还清”中的“春节”并未明确指明是哪一年的春节,李青云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春节”就是2012年的春节,故田友林的债权没有过诉讼时效。请求: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71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李青云、陶汝琼偿还田友林借款50,000元;3.由李青云、陶汝琼承担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田友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李青云、陶汝琼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借款时间明确、还款时间也明确。按照日常经验和习俗,根据借条出具的时间,“春节之前还清”中的“春节”是指2012年的春节,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应该从2012年1月开始计算时效,到2014年1月为止。本案明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田友林提供的《借条》上载明:“今借到田有(友)林现金伍万元正(整),春节前还清,借款人李青云,2011.9.5”田友林与李青云对《借条》出具时间为2011年9月5日均无异议。《借条》虽未明确“春节”指哪一年的春节,但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和普适性认识,应系借条出具之日后紧临的春节,即2012年1月23日(农历壬辰年正月初一),并不会让普通人群产生误解。二审判决认定《借条》约定的还款时间明确正确。田友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2年1月23日之后的两年内曾向李青云主张过债权,本案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4年1月22日已经届满,田友林在2016年才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故田友林申请再审提出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不明,未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田友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友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丁铁军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张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