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斌,刘斌,刘斌,刘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54号罪犯刘斌,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05)李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得假释(刑期自2005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斌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一贯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间,获得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系三次犯罪,累犯;原判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完毕。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的提请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具有从严情节,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斌予以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05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