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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北京冗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冗控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冗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京阳,总经理。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航丰路1号时代财富天地908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振宇,总经理。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渔泽镇寺底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0080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树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344元(含执行费27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申志勇审判员  李晋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姬凌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