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增自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增自,黄西鹤,杨增优,杨梦莹,杨杰,临沂市龙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临沂市商城远华汽车配件商行,临沂宏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54号申请人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与罗六路交汇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劲椋,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增自,男,汉族。被申请人黄西鹤,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增优,男,汉族。被申请人杨梦莹,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杨杰,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临沂市龙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汽配城B区169号。法定代表人杨增自,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市商城远华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临沂市汽摩配城B区***号。法定代表人杨增优,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宏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综合商贸园A3-23楼3层117号。法定代表人杨增优,经理。申请人山东亿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增自、黄西鹤、杨增优、杨梦莹、杨杰、临沂市龙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临沂商城远华汽车配件商行、临沂宏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增自、黄西鹤、杨增优、杨梦莹、杨杰、临沂市龙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临沂商城远华汽车配件商行、临沂宏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增自、黄西鹤、杨增优、杨梦莹、杨杰、临沂市龙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临沂商城远华汽车配件商行、临沂宏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万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元魁审 判 员 崔凡荣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