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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育文与重庆垫江县金盈屋面防水材料经营部李芳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育文,重庆垫江县金盈屋面防水材料经营部,李方,夏小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育文,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垫江县金盈屋面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公园站,组织机构代码57796458-9。投资人:程书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方,男,1955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小红,女,1979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再审申请人周育文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垫江县金盈屋面防水材料经营部、李方、夏小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育文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其再审申请的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育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育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