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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利军与赵伟及潘小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利军,赵卫,潘小变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513号原告:雷利军,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汪清县。被告:赵卫,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被告:潘小变,女,回族,个体,住汪清县。雷利军与赵伟、潘小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雷利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雷利军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