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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宝林与被执行人李建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林,李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韩宝林。被执行人李建君。申请执行人韩宝林与被执行人李建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宝林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民初字第39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