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宏吉、刘进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吉,刘进卫,赵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504号被执行人:李宏吉,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被执行人:刘进卫,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冬冬,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本院在执行李宏吉、刘进卫、赵冬冬盗窃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宏吉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刘进卫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三、冻结被执行人赵冬冬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