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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吉东诉张宏宇、东丰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东,张宏宇,东丰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王吉东,现住大连。委托代理人:徐为民,辽宁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宏宇,住东丰县。被执行人:东丰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多方调查取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周邦军投资开发东丰县二龙山乡“龙馨家园”住宅楼63套和车库62套;冻结被执行人享有第三人东丰县增福粮油有限公司、王丽到期债权450万元。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对刘海成、宋亚杰、于波等第三人到期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再执行。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殿新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刘靖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相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