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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李雪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全,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跃,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雪峰,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再审申请人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大世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雪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0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北大世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三中院所作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1.三中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否认再审申请人提出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间被申请人旷工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按照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只能认定上述期间被申请人是旷工。2.三中院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证据支持,完全是法官的主观臆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是2016年3月30日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二)三中院所作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不应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审理本案。三中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李雪峰提交意见称,(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判决公平公正,保护了作为弱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该判决服判。(二)再审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严重旷工,与事实严重不符。在本案整个审理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存在旷工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通过“推论”来认定被申请人旷工的行为,也没有任何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三)再审申请人违法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利用自身强势地位拒收病假条并通过强迫被申请人辞职以及停交社保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式来强迫劳动者就范,其行为严重违法且性质恶劣。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京北大世界公司主张李雪峰2015年12月15日至12月19日及2016年1月4日至3月30日期间存在旷工,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李雪峰上述期间均未旷工并无不当。由于双方并无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京北大世界公司在未通知李雪峰的情况下,自2016年1月起单方停止支付李雪峰的工资并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出,并自2016年2月起停止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审法院判决京北大世界公司支付李雪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京北大世界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海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