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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度才与梁进军、成都亿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度才,梁进军,成都亿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赵度才,男,汉族,1982年9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陈熊,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进军,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亿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赵竹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6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赵度才申请执行梁进军、成都亿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6655元及利息,执行费为48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度才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金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5月19日执行员:乐潮蓉、刘建华、阳宇航记录人:吴金戈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6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赵度才申请执行梁进军、成都亿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26655元及利息,执行费为48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进军、成都亿帆商贸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度才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承办人建议终结执行程序,妥否?请合议。乐:同意。刘:同意合议庭意见:终结赵度才申请执行梁进军、成都亿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