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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1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毕某与陈留金、陈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陈留金,陈某1,陈某2,吕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160号之一原告:毕某,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陈留金,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陈某1,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烈炜(特别授权代理),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陈某2,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金(特别授权代理),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吕某,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毕某诉被告陈留金、陈某1、陈某2、吕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395元由原告毕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国君人民陪审员  徐水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易 鸣书 记 员  秦景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