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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炳松受贿罪、贪污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927号罪犯陈炳松,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大学本科,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3)绍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炳松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陈炳松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浙绍刑终字地3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园珍、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林某、赵鼎立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炳松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炳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和罪犯本人对此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炳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炳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炳松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炳松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华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