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尹艳与成都酸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艳,成都酸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607号原告:尹艳。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友。被告:成都酸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华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艳与被告成都酸弟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艳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