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金春梅与王亚娟、唐广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梅,王亚娟,唐广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49号申请执行人:金春梅,女,196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亚娟,女,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唐广信,男,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春梅与被执行人王亚娟、唐广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24.97万元及借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