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丰泉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泉,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丰泉,男,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富强街道九委12组。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丰泉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七劳人仲字(2015)第64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8593.56元。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05月15日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申请人王丰泉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七劳人仲字(2015)第64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