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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与莫有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袁州支行,莫有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612号申请人:田春艳,女,汉族,1984年2月21日生。被申请人:尹小坤,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生。申请人田春艳诉被申请人尹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春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尹小坤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田春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春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尹小坤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