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宋长春与张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春,张可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665号原告:宋长春,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可心,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宋长春与被告张可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宋长春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