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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831号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陈梓荣,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樊永宁。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英?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