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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州中鼎投资有限公司、杨奇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福州中鼎投资有限公司,杨奇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中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中段1号楼(江盛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绍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玲,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达,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奇,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福州中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奇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州中鼎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陈 梁代理审判员 齐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天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