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莎日娜、那仁格日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莎日娜,那仁格日乐,巴雅尔,乌东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300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142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大街南。法定代表人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特别授权),男,汉族,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莎日娜,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那仁格日乐,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巴雅尔,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乌东其其格,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莎日娜、那仁格日乐、巴雅尔、乌东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