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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4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宿迁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小瑞、汤素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许小瑞,汤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4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宿迁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华夏大道51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方,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小瑞,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邳州市。被执行人:汤素珍,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邳州市。本院在执行宿迁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小瑞、汤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小瑞名下车牌号为苏E×××××机动车一辆,对被执行人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沈金龙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