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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田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田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县建设局五楼,联系方式:1378639****法定代表人邓天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密君,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田甜,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22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渌口镇惠天然一期A区公馆19号HDA18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磊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贤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