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许长发、赵刚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许长发,赵刚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百汇商贸物流园一期建材五金大世界1幢426室。法定代表人:孙明付,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长发,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河畔花园**幢***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琴利,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赵刚,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沙遗址路*号*栋*单元***号。上诉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长发、原审第三人赵刚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宣城百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学 军审判员 胡 继 泽审判员 魏 牟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翔(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