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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桂琴与张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琴,张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919号原告:张桂琴,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美军,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张桂琴与被告张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桂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7900元,利息600元,合计28500元(2万元利息从2016年12月17日开始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原告从邻居于某处给被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到期后不予还款,邻居多次找到原告催要此款,原告因家庭困难实在无力替被告偿还借款。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7900元,利息600元,合计28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美军未做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7日以前,被告张美军找到原告借款2万元,因原告没有钱,便从邻居于某处为被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于某多次向原告催要此款,原告给张美军垫付利息7900元。因原告家庭困难实在无力替被告偿还借款。此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张美军索要,张美军于2016年12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两份,一份欠款是2万元,这2万元是借款本金,另一份是7900元,这笔欠款是原告张桂琴给被告垫付的利息。欠据上标明欠曲某家7900元整,曲某与原告张桂琴系夫妻,现因原告生活困难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7900元,利息600元(这600元利息是2万元本金从2016年12月17日计算到2017年2月17日按月利率1.5分计算的),本息合计285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据原件两份,一份欠据标明”欠据,人民币20000元整,月利息1分5,欠款人张美军,2016年12月17日”,另一份欠据标明”欠据,欠曲某家7900元整,欠款人张美军,2016年12月17日”,因被告在询问笔录中称”欠款属实,就是没钱给”,证明被告承认欠款,本院对这两份证据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桂琴向本院提交的借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桂琴为被告张美军在于某处借款2万元,并约定给付月利息1.5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张美军理应偿还借款并给付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张桂琴的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被告张美军给付借款本金27900元及利息600元,合计28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美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桂琴偿还借款本金27900元,利息600元,本息合计28500元;2017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仍按本金2万元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