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桥、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桥,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桥,男,苗族,住贵州省凤冈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翠珍,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黄桥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2016)粤01民终1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桥申请再审称,一、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法庭现场两次展现两件不同的假古董作假证据。法庭有摄像头,附2016年3月16日、6月17日现场图片两张。二、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常传唤,无故不出庭答辩。公然抗法,典型的合同诈骗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7月25日,黄桥与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展览拍卖服务合同》,同日,黄桥向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付款19000元。合同签订后,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黄桥拍品制作了图录、进行了展览并参加了“香港大型艺术品拍卖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黄���请求退回拍卖基础费19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黄桥主张广州市涵春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庭审时展现的藏品是赝品,并否认其所盖指模的真实性,但其在一审诉讼中虽申请司法鉴定却又撤回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上述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未予采信,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亦无不当。综上,黄桥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