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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与田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田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6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负责人崔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军,该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通,男,生于1994年11月1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诉被告田通信用卡纠纷一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贺 森审 判 员  顾学文人民陪审员  刘淑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英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