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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成国英与胡后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国英,胡后富,湖南房天下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358号原告(反诉被告):成国英,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银辉,湖南鑫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胡后富,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男,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湖南房天下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C、D、H栋619-625房。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成国英诉被告(反诉原告)胡后富及第三人湖南房天下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成国英与被告(反诉原告)胡后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成国英与被告(反诉原告)胡后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国英撤回对被告胡后富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胡后富撤回对反诉被告成国英的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国英承担;反诉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反诉原告胡后富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