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艳与被执行人思小平、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思小平,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女。被执行人思小平,男。被执行人赵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与被执行人思小平、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思小平、赵霞分期偿还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