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艳与被执行人思小平、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思小平,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女。被执行人思小平,男。被执行人赵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与被执行人思小平、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思小平、赵霞分期偿还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