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开维能源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开维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448号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黎仁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艾琳,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子力,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宁夏开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晓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开维能源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8元,由原告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金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