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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853靖江市人民医院与常天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人民医院,常天敬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853号原告:靖江市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6919134,住所在靖江市中洲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高峰,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娣,原告职员。被告:常天敬,男,1952年1月19日生,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常天敬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